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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 1 页/共 4 页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状况,并行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第 2 页/共 4 页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3 页/共 4 页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4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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